2007年8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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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雷公”打死人向谁索赔?
法院:虽属不可抗力但也要赔
童纪良 唐伯余

  本报讯  泥水工潘某在一建筑工地上干活时,被突如其来的雷电击死。为民事赔偿问题,潘某家属把包工头李某、郭某以及建筑物业主兰溪市赤溪街道姓叶村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。经审理,兰溪市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
  姓叶村需建造两座公厕。2006年6月28日,村委会将该工程发包给兰溪市上华街道彭村的郭某。郭某又以包清工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本街道姓潘村的李某。李某承包了工程后,又雇来同村泥工潘某等人和他一起施工。去年8月7日下午3时左右,天色突变,雷电交加,正在干活的潘某不幸被雷击中,当场身亡。
  2006年10月8日,死者家属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雇主李某、郭某和姓叶村村民委员会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余元。
 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,李某以包清工形式承建公厕工程,雇用潘某从事泥工工作,双方间形成雇主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。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而且该责任性质属无过错责任。本案中,潘某在室内工作过程中被雷击身亡,虽属不可抗力所致,但作为雇主的李某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姓叶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厕的发包方,将建造公厕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郭某,郭某又将公厕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李某。对此,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及郭某对潘某的身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法院最终对该案作出判决:由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万元,被告郭某和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,姓叶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支付的两万元可在承担连带责任时折抵。
  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